丽江女大学生碎尸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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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来自于北京郊外的一个工人家庭,长得比较秀气、斯文。案发后,审讯过她的多位办案人员,均用“有点楚楚动人”来形容她。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就读于云南大学丽江旅游文化学院的二年级学生张超,与当地建筑老板木鸿章在丽江市一家相识,木常约张超吃饭会友,并先后送了价值2万多元的财物。张超遂与男友谢宏商议暴力劫取木鸿章的财物。之后,谢宏的好友陈光吕接到谢宏的电话,也赶到丽江,并与谢宏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等作案工具。2007年12月19日,张超将木鸿章骗至自己租住的房屋,谢宏、陈光吕对木鸿章实施抢劫,套取密码后,用尼龙绳将其勒死,并将尸体肢解为260多块,分装入几个大口袋,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
经过丽江中院和云南省高院两审,三被告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张超及其男友被判处死刑,陈光吕被判处死缓。今年1月,案件由云南省高院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对于死刑复核的结果,本案的主办检察官、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何树云早有预感:“尽管我认为张超是主谋,应该处以死刑,但不排除最高法院‘枪下留人’。”最高法近日下达的复核决定,印证了他的预感。最高法审理认为,作为案件第一被告的张超,虽参与了犯罪,但是,她并未直接实施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小于第二被告谢宏,不能排除张超被谢宏利用的可能。而且,张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以上理由,同时被认定直接实施了分尸行为的张超,改判为“犯抢劫罪,判处死缓,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一二审对谢宏和陈光吕的判决,最高法院一一予以核准。其中,核准谢宏死刑,且立即执行。
符合法律精神但难平民愤 针对最高法院对“碎尸女生”张超作出改判的死刑复核,昨日,本报记者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走访了昆明律师协会刑辩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清律师。杨律师认为,将死刑的张超改为死缓,恐怕难以平息民愤,但这一判决,是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的。
“我一直在关注这个案子,从《生活新报》此前详细的系列报道得知,该案的作案手段堪称匪夷所思、骇人听闻,比我所办理和听说的任何杀人和碎尸案都更加恶劣。”杨律师说,正因为如此,民间普遍要求对罪犯处以极刑,这也是是合情合理的。类似案件的元凶若能保命,通常都会出现民愤难平的局面。这一局面,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
杨律师同时强调:民愤虽然不时会对法官的依法判决造成一些影响,形成所谓的“审判”,但是,归根结底,民愤和都不可能代替法律,而其事实上对法律所存在的影响,法官和法院通常会在“自由裁量权”的操作上适当加以体现,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具体到丽江这起大学生碎尸案,一二审都认定张超是杀人和碎尸犯罪的主谋,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最高法在对其死刑判决进行复核时,充分注意到了张超虽然实施了后阶段的分尸,但并未直接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杀人行为这一核心情节。显然,对尸体所做的行为,是无法构成故意杀人的。由于张超同时还实施抢劫,便将其原判的故意杀人罪修正为抢劫罪,是有事实依据的。
“在量刑的问题上,我觉得最高法这一改判也符合相关法律精神。”杨律师说,在西方许多国家都已经没有了死刑,死刑废止或渐渐减少,是基于保护和法制精神的一种国际趋势,“我国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也就是这个原因。”
2008年6月,此案在丽江中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宏和张超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光吕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谢宏、张超、陈光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杀人的手段,先后劫取被害人木鸿章的银行存款4万元及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和价值两万多元的物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法庭宣判后,谢宏、张超、陈光吕3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要继续上诉。
2009年1月,云南省高院经过审理后,在丽江看守所对张超、谢宏和陈光吕宣布了刑事裁定。该裁定认为,张超、谢宏、陈光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定性不准的上诉理由和意见与三上诉人合谋购买作案工具、劫取被害人财物后肢解抛尸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张超和谢宏所提张超被性侵害后被害人未给予经济补偿才导致“讨债”行为是推卸罪责之托辞,不予支持。由于三上诉人所实施的手段特别凶残、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特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尽量少杀是法制社会进步的表现 作为“监斩官”,昨日上午,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何树云直接参与了死刑的执行。他在行刑后告诉本报记者:谢宏临刑前表示认罪伏法,但是依然坚称本案主谋是其女友张超,不应该只有他被处以死刑,张超理应该跟他一样,都是死刑才对。
针对最高法院对“碎尸女生”张超的改判,昨日,网络上已经出现诸多质疑。何树云说:“据我理解,张超在本案所起的作用和她的罪行,应该判死刑,但确实也存在‘枪下留人’的情节,也就是说,处于可杀可不杀之间。这种时候,就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了。但现在大的趋势是,尽量少杀,存在可不杀的情况,一定不杀。这也是法制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改判死缓有失公平 新浪网友(广东深圳):张超是主犯、主谋,如果不是她提出杀她的情人,她的男友会去杀人?主犯判死缓,从犯判死刑,令人费解。
网友:“不排除张超被谢宏利用的可能”,这种话不应该出现在法律文书中,不能用“可能”这样模棱两可的语言描述犯罪事实,更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网友:生命诚可贵,但像这样的女孩如此不尊重别人的生命,别人的家庭,还是维持第一次的判决最好。
网友:我认为改判得比较恰当,因为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至少道德上有问题,他自己有老婆,因为有钱,就在外面找女人,这是一;第二,女凶手是一个没有走上社会的学生,虽然有重大过错,但思维并不成熟,无法正确把握自己,相信已生儿育女的成年人可以理解,但是,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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