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赔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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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消息,据北京商报报道,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的制作方A公司与B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黄某诉称,2019年11月5日开始,其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经过询问得知,该网剧二制作方未对涉案网剧中出现的手机号做画面处理,导致黄某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出现在涉案网剧的第八集中。黄某认为该网剧二制作方泄露了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以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主观过错上,根据在案证据,第一,制作方在涉案网剧中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虽然A公司主张拍摄时委托剧组人员购买了涉案手机号码,属于有权使用,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黄某亦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确认。
第二,即便如A公司所言,制作方作为专业的影视剧制作单位,其有能力理解并判断一部影视剧从制作到播出的正常周期,然而从黄某现持有涉案手机号码的情况可知,A公司所称合法使用的期间明显短于涉案影片制作与播出的正常周期。
第三,现有技术和艺术表达方式均能给制作方提供多种方法和选择,处理真实信息呈现的问题,以降低侵权风险,结合该案案情,有关处理方式简单易得,不会因此让制作方承担过高的制作成本。基于以上分析,制作方对涉案网剧画面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上,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一审判决结果为A公司与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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