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旅游局原局长和耀新落马始末!眼看他起高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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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丽江市一旅游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市一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雁因犯贪污罪、挪用罪,终审裁定维持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的一审判决。
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刘雁在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了原丽江市旅游局局长和耀新贪污的事实,并提供了和耀新等人涉嫌收受贿赂的重要线索,并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据介绍,2003年7月成立的丽江市一公司是国有企业,股东有丽江古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丽江市诚信旅游服务质量监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旅游结算、旅游文化交流和旅游项目投资。该公司是由丽江市旅发委统一管理的旅游管理团队和旅游消费服务公司,是丽江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
时任云南丽江市旅游局局长和耀新更是把这个公司当作自己私人的“小金库”,命令该公司违法违规使用国有资金。
时任丽江市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和耀新的亲信,今年43岁的刘雁(女)是丽江市古城区人,她对和耀新的命令是绝对听从和绝对服从。
2014年1月3日,和耀新安排刘雁把丽江市一公司的300万元借给丽江圣源商贸有限公司,丽江圣源旅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01月16日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柜台租赁服务;旅游商品、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零售等。虽然知道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是违法的,也不属于上级单位领导的监督权范围,但是,她二话不说,马上安排单位财务执行领导的命令。
此外,2008年6月份的时候,丽江市旅游局为了给职工谋福利,经过局领导的集体研究,决定跟映贤房地产公司(民营企业)团购由映贤房地产公司在“古地2007—3号”地块中建设的房屋,因房地产公司要竞得上述地块需在短时间内缴纳3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映贤房地产公司资金比较困难,市旅游局职工也无法在短时间内交纳那么多钱,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由市旅游局以丽江市一公司、诚信监理公司及新云岭旅行社名义3500万元给映贤房地产公司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丽江市一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向工商银行丽江支行780万元,将其中700万元直接由丽江市一公司转到古城区国土局的账户中,本息由映贤房地产公司承担。
刘雁也把国有公司当作自己私人的“小金库”。2010年12月24日,刘雁因个人购买房产资金不足,遂利用其职务便利,使用丽江市一公司10万元用于购买私人房产。
2011年2月1日,被告人刘雁在明知2010年度丽江市一公司的古某奖励金已经发放的情况下,安排公司财务单独再次向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古某发放奖励金共计15万元,其中被告人刘雁分得5万元,公司副总朱某、和某某分得2万元,公司中层人员赵某、付某、木某、苏某、李某、罗某分别分得1万元。
案发后,朱某、和某某、赵某、苏某、木某、罗某、李某等7人将分得的款项共计9万元予以退还,刘雁家属也积极退赔了5万元。
刘雁在丽江市一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以打借条的形式向丽江市一公司大量借款,付某向刘雁提出从公司未纳入核算也不进行收支记账的账户中拿出15万元,用以偿还刘雁的个人借款,经刘雁表示同意后,2010年12月17日付某安排和文某从丽江市一公司未纳入核算的账户中转账15万元至丽江市一公司纳入核算的账户用于冲抵刘雁借款。
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雁以丽江阳光假日旅行社出具的虚假证明,安排丽江市一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冲抵刘雁的个人借款,后丽江市一公司财务人员以该证明的序列支出冲抵了刘雁的个人借款132398.99元。
案发后,刘雁认为,把300万元借给丽江圣源商贸有限公司是上级领导和耀新局长安排,把700万元借给映贤房地产公司进行营利活动,也是和耀新安排的,并且经常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感到很“冤”的刘雁在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了原丽江市旅游局局长和耀新贪污的事实,并提供了和耀新等人涉嫌收受贿赂的重要线索。
因此,丽江市旅游局局长和耀新、副局长马丽媛等纷纷落马。据了解,丽江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8件9人,案件涉嫌受贿、贪污、挪用、滥用职权、行贿等多个职务犯罪罪名,涉案总金额高达8000余万元,在丽江反历史上可谓极其罕见,在丽江社会各界尤其是旅游界更是产生了巨大的震动和影响。
后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7)云070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7刑终1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和耀新因丽江市旅游局原局长因犯挪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雁在和耀新安排下挪用300万元给圣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及罪名,和耀新以挪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雁系在和耀新指使下所为,刘雁与和耀新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雁起辅助作用,应以挪用罪的从犯定罪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追加指控被告人刘雁在和耀新安排下挪用700万元给映贤房地产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及罪名,借给房地产公司使用系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另外,不宜认定和耀新、刘雁为谋取个人利益。因此该项指控不应对和耀新、刘雁个人以挪用罪论处。
对于指控刘雁贪污10万元归个人使用的事实,丽江市一公司在办理转账手续时向工行以“购货款”的名义出具了“完税证明”,且这10万元一直未归还。因此,被告人刘雁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雁贪污15万元的事实,根据在卷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刘雁具有贪污15万元的故意,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公诉机关追加指控被告人刘雁贪污15万元的事实和贪污132398.99元的事实,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该两项指控,法院不予支持。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挪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宣判后,刘雁不服提出上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中,和耀新指令刘雁出借的行为,不属于上级单位领导的监督权范围,挪用的事项也不是下级单位人员职权范围内应执行之事项,刘雁作为丽江市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对一的款项具有主管、管理权限的人员,应该能够认识到上级单位领导指令挪用的行为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内以及上级指示工作范围内事项,而属于违法之事。上级单位领导的指令行为不具有职务命令的有效性,不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对非业务范围内,具有违法性事项,作为对款项具有主管、管理权限的人员应该予以拒绝,否则其对违法的后果应承担责任。“谋取个人利益”既可以表现为一种主观意图,也可以表现为一种客观行为,且不以谋取利益行为之实施为必需。经查,此案相关证据已证实和耀新个人决定和授意,安排丽江一公司将公司300万元借予丽江圣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用于其公司经营活动,且二人均承认之间有利益关系。刘雁也未经丽江市一公司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利用个人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借出。鉴于刘雁是受和耀新授意和安排出借,在上级领导的指令下进行的,所以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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