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朋友却发生事故,好友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10月21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4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上海8例,广东3例,四川2例,福建1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2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均在上网络统考成绩查询,清华大学自主招生网,1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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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一个美女朋友说要去永胜泡温泉,想借读本君的A8L一用!
虽然美女长得标致,还请读本君吃过好几顿火锅,但左思右想,车还是不能借。美女急了,吵着要拉黑读本君的微信,读本君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才平息了她的怒火。
尽管废了不少功夫,但也做到了风险防范。读本君的原则是:车坚决不能外借!
2020年,和某开着朋友李某的小轿车从县区驶回丽江城区,不料因未按交规行使在国道上发生车祸,与对向驶来的小客车相撞,车祸造成和某车上乘客陆某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一条鲜活的生命突然离世,陆某的亲人接受不了这个现实,将司机和某、车主李某和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车主李某则也将和某诉上法庭。
最终,法院认定车主在本案中已尽到审查及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付陆某亲人1万余元,被告人和某赔付陆某亲人50万余元,赔付车主李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和某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罕见,发生事故后,昔日的好友很有可能因此反目成仇。很多人都没有“车辆不外借”的意识,当朋友提出请求时,有人因为拉不下面子,始终学不会拒绝。
今天,读本君也邀请到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杨慧律师,为大家科普一下借车发生事故可能带来什么后果,责任又该如何分担。
杨慧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慧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李某将车借给和某时,该车车况良好,各类机动车证件齐全,所有人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发生该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车辆借用人未按交规行驶,借用人和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慧说。
借车的风险想必大家都已经了解清楚了,那如果迫不得已要将车辆外借,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1)注意查看借车人没有驾驶证,驾照已被吊销或者准驾车型不符等情况下不能出借!(2)借车人存在喝酒、吸毒或者精神状态等处于不适驾驶下的,不能出借。
除了借车人符合驾驶情况外,车主还应该在借车前检查车辆,若发现刹车制动不灵、胎压、车灯等异常时不能出借。出借的车辆一定要有相关保险,年检也不能逾期,虽然这不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如果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会导致使用人无法赔偿的问题。
读本君和杨慧律师要共同提醒大家,作为车主一定要注意风险防范,做到安全面前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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