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24名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被抄告,涉及16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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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全市第一批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被抄告后,8月20日上午9点,丽江市文明办发出了第二批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抄告。此次抄告涉及16家单位,24名公职人员。
截止目前,我市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核查属实数累计达到57起,涉及46家单位部门。其中古城区束河街道办2起,丽江大研古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起,云南省丽江监狱2起,古城区自然资源局2起,丽江市医院2起。
丽江市文明办强调,不文明行为的监督针对的是全体市民,而不仅仅只是公职人员。希望通过这样的曝光,能够在全市范围内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全民提高文明意识和文明素养,营造全市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
全市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发生率显著降低
8月3日,丽江市文明办对全市第一批33名公职人员存在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抄告,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约谈(点击查看详情)。8月20日,丽江市文明办发出了第二批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抄告,此次抄告涉及24名公职人员,涉及16家单位。
截止目前,我市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核查属实数累计达到57起,涉及46家单位部门。
丽江市文明办志愿服务管理科科长卢铿淦表示,较之第一次抄告公布后,全市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发生率显著降低。第一次抄告,3天内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发生了33起,第二次抄告,7天内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发生了24起。从数据上来看,全市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发生率显著降低。
被抄告的不文明行为主要集中在不文明交通行为上,例如:车辆乱停乱放、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闯红灯)、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行人违反信号等通行的(闯红灯)等。
卢铿淦表示,通过开展第一次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抄告后,市、县(区)相关单位及时召开单位内部会议,对因不文明行为被抄告的干部职工以约谈、内部通报的方式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及其家庭成员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公职人员的文明意识和文明素养。
下一步,群众不文明行为将抄告至社区或村委会
丽江市文明办强调,不文明行为的监督针对的是全体市民,而不仅仅只是公职人员。希望通过这样的抄告与曝光,能够在全市范围内起到引导作用,引导全民提高文明意识和文明素养,营造全市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将每月进行一次抄告,不定期监督抽查,持续常态化进行。除了不文明交通行为的监督外,还将加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监督。下一步,抄告范围将扩大至群众,对于群众的不文明行为将抄告至其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
对违规3次以上的单位进行通报
丽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已经到了迎检冲刺阶段,为发挥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示范带头作用,7月23日,根据《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第六条之规定,丽江市文明办出台了《关于施行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市文明办将对相关单位和媒体平台提供的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线索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对出现不文明行为的公职人员将进行约谈并抄告其所在单位,对3次以上(含3次)出现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的单位部门进行通报。
对凡被通报单位,在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评选及复审过程中予以相应扣分,并在年底意识形态责任制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
8月9日至16日公职人员车辆违停曝光
丽江市文明办呼吁全民规范不文明行为,提高文明意识和文明素养,让大美丽江更文明更美丽。
八大不文明行为
一、影响公共环境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香口胶渣、塑料制品等废弃物;
(二)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随意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等;
(三)损毁、侵占市政公用设施,损坏公益广告;
(四)毁坏公共绿地、绿篱,采摘花果,攀折树木;
(五)在天桥、隧道、建(构)筑物的墙面或者电线杆、树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居民小区内擅自刻画、喷涂、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七)在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八)在城区景观河道洗涤、游泳、捕捞、垂钓、露营、野炊等;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行为。
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不文明行为:
(一)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没有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三、不文明交通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
(二)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行驶;
(三)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吸烟、违规鸣喇叭和使用灯光;
(五)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
(六)机动车不按顺行、指示方向停放;
(七)驾驶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共享单车车筐载人、逆向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八)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区域停放;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灯指示或者交警指挥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通行为。
四、不文明养犬行为:
(一)饲养犬只未办理准养证;
(二)养犬人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
(三)携犬只到户外活动,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管且未拴带束犬链;
(四)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乱扔犬只尸体;
(五)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会场、餐馆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
(六)养犬人遗弃犬只,致使犬只成为流浪犬、无主犬;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五、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
(一)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山地、林草缘地带、风景区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扫物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
七、不文明旅游行为:
(一)破坏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生态环境;
(二)干扰车船等公共交通秩序;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违反旅游场所规定,扰乱旅游秩序;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游行为。
八、不文明就医行为:
(一)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
(二)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搭设灵堂、摆放花圈挽幛、悬挂横幅、聚众滋事、违规停放遗体等;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就医行为。
如有发现不文明行为
市民也可以通过丽江文明红黑榜微信小程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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