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赔?丽江男子晒太阳时被坠落水泥块砸成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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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赔?丽江男子晒太阳时被坠落水泥块砸成残疾武石长歌
天上不会掉馅饼,但却有可能掉下横祸!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这样的事件,也曾在丽江发生过。
一男子晒太阳时被高空坠落的水泥块砸成七级残疾
2014年11月,张某(化姓)在丽江一小区2栋楼下晒太阳,享受休闲时光,一水泥块突然从高空坠落,直接把楼下的张某砸成了重伤。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残疾。
水泥块从何而来?谁该为张某的伤买单?公安机关多番调查,仍不能确认具体侵权人。
无奈,张某只得将该小区2栋的赵某(化姓)等128名住户告上法院,请求判令128名住户共同支付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租房费用、租房水电费等十项合计40余万元。
2015年11月,法院判决赵某等80人补偿张某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并驳回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某等55人不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看到这儿,读本君相信屏幕前的大家已经分为了两个阵营,有的觉得住户不该赔偿,有的觉得住户应该买单。那么,在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发生的今天,谁该为意外买单?
谁是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就此情况,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王诗阳、和春敏(实习)律师介绍,“高空抛物”实质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建筑物及其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二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
本案中水泥块坠落砸伤张某,造成张某七级残疾,属于的是第一种侵权形式。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作出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不能确认具体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小区2栋住户都应承担责任。
赵某等人居住在该小区2栋,对居住房屋建筑物负有避免安全隐患、及时管理维护义务,水泥块坠落显然说明赵某等人并未履行义务,均具有过错责任,故小区2栋的赵某等住户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该法条对此行为也做出了过错推定的规定,如A小区2栋的住户中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如今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其中指出2021年3月1日后,行为人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鉴于高空抛物引发的种种层出不穷的悲剧。读本君和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也要提醒大家,在住房期间应做到:
一、及时维护房屋的安全问题,谨防房屋中物体坠落;
二、对房屋周围的有坠落危险的物体进行统一排查,杜绝安全隐患;三、切忌不可主动进行高空抛物行为,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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