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云南个人出租房所得税调整!丽江出租房租金要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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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云南个人出租房所得税调整!丽江出租房租金要涨?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昨天,网上一则《房租会涨吗?1月1日起,云南个人出租房所得要上税!》的消息在朋友圈炸了锅!
文章中提到,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网站发布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羊毛出在羊身上,收房东的税,房租应该要涨了!”
“看来城中村也要涨租金了,以后住哪儿啊?”
“没钱买房,现在连租房都租不起了……”
1月1日起,云南调整个人出租房屋所得税
停停停!大家先别着急涨房租的事。出租房屋要缴纳个税,先来看看公告的具体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现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云南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作了强调,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公告》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了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及税率作了强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五条对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问题作了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新个税比之前交的还要低!
敲黑板,划重点!
首先,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说从今年1月1日起才开始重新征收,是一直以来就有的。
不同的是,此次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中明确了: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可以从租金收入中减除一定费用和有关税费,以及凭有效、准确凭证证明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纳税人因故未能取得或未留存相关凭证,不能从租金收入中进行扣除,导致税负上升。
针对这种情况,云南省税务局明确,对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
举个例子。老王今年1月将一套住房出租给老李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72000元已一次性支付。由于老王在修缮房屋时没有取得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按照公告发布之前据实征收方式,老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760元,即72000元×(1-20%)×10%,其中20%为税法规定可以减除的费用;公告发布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老王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60元,即72000元×5%×10%,税费比之前大幅减少。
简单来说,就是老王的房子本来要缴纳5760元的个税,现在只用缴纳360元。所以说,对于像老王这样的房东,个税是降了!降了!
此外,据云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并不涉及对房屋租赁市场税收的清理,重点在于明确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充分考虑了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减轻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总结一句话,该公告的发布重点是“减轻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负担,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是提高房东的个税、涨房租,你看明白了吗?记得把文章分享给房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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