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27岁男子持刀砍门被26岁女孩唐雪反杀:其父亲对整个案情做了详细的描述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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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昨天,唐雪的父亲在某平台上发声,十多个小时过去后,获得了很多网友鼓励,自然也有很多人质疑。所以今天唐雪的父亲就回应了部分质疑。

  由于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唐雪父亲现在才发声,唐雪父亲就特地回应了这个问题,唐雪父亲说:“如果可以,永远都不想将女儿暴露在大众的审视之下”。一个父亲,在女儿发生这样的事情后,肯定是想保护女儿的。还有就是唐雪并非是退伍特种兵,在部队中只是一个普通的电话员。事情已经过去那么久了,唐雪一家都备受煎熬,希望公道能来。

  2019年2月8日晚十一点,我的女儿参加好朋友的生日后回家,在村里被李某拦截送我女儿回家的车,恐吓并吐口水到驾驶位玻璃上,我女儿没有理会,为避免纠纷让同伴先行回家,自己走了一段路回家,期间李某一直跟随着骂我女儿,我女儿没有理会,自己走进了巷子,到了家门口,发现没带钥匙,因为太晚了家里人都睡着了,所以打电话给我叫我开门,我在她回家的前几分钟刚刚出门和过年回乡的同村伙伴聚会聊天,马上就回家给女儿开门了,女儿当时跟我说了这件事,因为在此之前我在村里也被他拦截威胁过,但是他看到是我就放我走了,村子里这种被他拦截恐吓过的人很多,但是他一直有恃无恐。所以我跟他说了一下这个是你的妹妹,你不要收拾他,我女儿也表示原谅他,并且我给李某的爸爸打了电话,告诉他孩子喝酒了,叫他赶紧带回家。

  说完我们就往家里走了,他突然从后面窜上来往我胸口踹了一脚,把我踹翻了,随后我起身把他手给捏住了,他的三四个朋友就来把他架住了,我们回了家。

  我们才到家,他又冲来我家门口了,但是被他的朋友拉回去了。之后过了20多分钟,门外很吵闹,来了一大伙人,大概二三十人,要来我家讨要说法,我和女儿在我家大门里面站着,一句话都不敢说,他说了很多威胁的话,吵吵闹闹的,周围的邻居都出来了,大家都劝阻后他被拉回家了。我们大家都以为没事了,就都洗漱睡觉了,哪知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差不多是半夜一点多了,我突然从熟睡中被巨大的砍砸门声惊醒,并听到外面有持续的吵闹声,我赶紧穿了衣服鞋子出门看,我看到我家大门已经打开了,我出了大门2米左右我和女儿被人推进了家门,女儿当时整个面部都是肿的,我帮她拨一下脸上的头发她都痛得抽气。

  后来我了解到,李某在砍砸大门并翻墙进入时我女儿刚打开门,李某就冲上我家大门台阶往我女儿肚子上踹了一脚并挥拳击打我女儿头部,在这种持续被殴打的情况下,我女儿才从兜里拿出刀反抗的。事情发生后,从门我们了解到我女儿事发后腹部持续疼痛了很多天,上厕所也便血了,而且从进看守所至2019年7月期间一直没来月经。另外我女儿的左脸部,上嘴唇,左膝盖都被李某打肿、淤青了。

  事情发生到现在已经半年多了,我们一直在等待消息,事情到这个地步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我家当天拿给了李某家属6万块钱希望能够妥善安顿李某后事,这是我们家最大的能力了,当时我把给外孙的压岁钱都拆出来凑上了。

  在得知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来起诉时,我们都没办法接受,我的女儿2012年响应国家号召入伍,当兵五年,2017年12月光荣退伍回家,勤勤恳恳的跟着师父学习烘培,努力工作,只是放年假回家休息几天,大年初六准备回丽江市区上班,出事的这天早上,也就是大年初四,我们全家还一起拍了全家福,没想到发生这样的事,事情发生到现在已经201天了,我现在只能从合影上看看我女儿的样子。

  对于我女儿一个弱女子而言,在那种情形下,我想问一下检察官、法官,我女儿怎样才能保护自己?怎样才不过当?

  我和家人已委托@殷清利律师(涞源反杀案、于欢案辩护律师)担任我女儿辩护人,我们坚信,法律会还我们一个公道,保护我女儿的权利,请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我女儿的起诉!

  我和家人已委托殷清利律师担任我女儿辩护人,我们坚信,法律会还我们一个公道,保护我女儿的权利,请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我女儿的起诉!

  殷清利律师对于本案认为,本案唐雪所面对醉酒男子的滋扰、辱骂、殴打、持刀砍门等不法侵害具有复合性,受害人三次主动实施即是例证。

  醉酒男子第三次前往唐雪住宅,使用菜刀砍门,现场还有攀爬痕迹,这说明其具有实施行凶、非法侵犯住宅之意图。在此情形下休息的唐雪,已经意料到对方持有工具,所以其携带刀具不应成为防卫过当之理由。

  还有,虽然有人夺过受害人的菜刀,但此消息唐雪并不掌握,待唐雪开门并未出门时,受害人挣脱他人劝阻,脚踢唐雪腹部,并相继对唐雪实施殴打,最终导致唐雪便血、嘴唇、左脸、左膝部肿胀淤青,此时唐雪持刀行为完全具备防卫必要性。

  最后殷清利律师表示,从有利于防卫人的角度分析,从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出发,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今年大年初四晚上大概11点,唐雪参见完朋友生日聚会后,送她回家的朋友的车开到村口时,同村村民李德胜醉酒拦截车辆,被同伴拉开。

  唐加勇带着唐雪去找李德胜理论。理论过程中,李德胜首先踹了唐加勇,后几人厮打,直到李德胜同伴将其拉走。

  事后不久,李德胜父母带其到唐家道歉。唐家接受,但是李德胜此时要求唐家对自己在厮打中所受伤“给个说法”。未果后,双方再次口角。

  当日夜、次日凌晨,李德胜持菜刀再次去唐雪家,并砍砸其家大门。唐雪拿起自家的菜刀,与其打斗,后李德胜重伤死亡。

  作为本案的死者李德胜,生于1992年(27岁),还是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体育教育专业的大学生,应该值得同情和惋惜,

  但是,一个大学生却在本村干出了深夜拦截他人车辆、无端辱骂年轻女子、率先动手打人(还是老人)、深夜持刀砍砸他人家门等事端,着实令人难以接受。

  而且,据多名村民向媒体介绍,“村里人人都怕他”——作为一个村里的人,这可能是对一个人最坏的评价了,毕竟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谁能把话说那么明白——你儿子就TM的该死的人渣?

  种种迹象都将这位死者指向了地痞、无赖和恶霸的形象,即使他的父亲向媒体称自己儿子并非“社会混混”——都这个德行,肯定不是混混,就是混蛋、人渣!

  案件资料显示,该县检察院认为,唐雪在与李德胜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可思议的是李德胜的父亲竟然说,他儿子拿着刀去其砍人家门,是为了自卫!真是有其子肯定有其父,正所谓“子不教父之过”!

  近年来一些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比如于欢案、于海明案等,曝光后,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专家学者和网络评论,争论非常激烈。那么,正当防卫的“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指出,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还要在认定防卫性质时仔细分辨。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

  所以,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焦点问题,就是“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这种暴力犯罪,那么反击的限度又在哪里”。这在具体案件判断上确实是比较复杂的。

  一是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对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二是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三是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最后强调,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1月10日中午,甲、乙、丙等6人(均为未成年人),在陈某就读的中学门口,见陈某从大门走出,有人提议陈某向老师告发他们打架,要去问个说法。甲等人尾随一段路后拦住陈某质问,陈某解释没有告状,甲等人不肯罢休,抓住并围殴陈某。乙的3位朋友(均为未成年人)正在附近,见状加入围殴陈某。

  其中,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8.5厘米,不属于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逃脱。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从后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经鉴定,该3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经人身检查,见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朱凤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带女儿与朱凤山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为此经常到朱凤山家吵闹。4月4日,齐某在吵闹过程中,将朱凤山家门窗玻璃和朱某的汽车玻璃砸坏。朱凤山为防止齐某再进入院子,将院子一侧的小门锁上并焊上铁窗。5月8日22时许,齐某酒后驾车到朱凤山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朱某不在家中,仅朱凤山夫妇带外孙女在家。朱凤山将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不肯作罢。朱凤山又分别给邻居和齐某的哥哥打电话,请他们将齐某劝离。在邻居的劝说下,齐某驾车离开。23时许,齐某驾车返回,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欲强行进入,朱凤山持铁叉阻拦后报警。齐某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凤山。朱凤山躲到一边,并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凤山撕扯,朱凤山刺中齐某一刀。朱凤山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民警随后到达。齐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脏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朱凤山在案发过程中报警,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属于自动投案。

  检察机关二审审查认为,朱凤山的防卫行为,在防卫措施的强度上不具有必要性,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也相差悬殊,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这起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明确指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什么叫正当防卫?最高检刚刚发布了这些案例环球时报发布时间:18-12-20)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跑离轿车,于海明返回轿车,将车内刘某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某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

  侯雨秋系葛某经营的养生会所员工。2015年6月4日22时40分许,某足浴店股东沈某因怀疑葛某等人举报其店内有人嫖娼,遂纠集本店员工雷某、柴某等4人持棒球棍、匕首赶至葛某的养生会所。沈某先行进入会所,无故推翻大堂盆栽挑衅,与葛某等人扭打。雷某、柴某等人随后持棒球棍、匕首冲入会所,殴打店内人员,其中雷某持匕首两次刺中侯雨秋右大腿。其间,柴某所持棒球棍掉落,侯雨秋捡起棒球棍挥打,击中雷某头部致其当场倒地。该会所员工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沈某等人抓获,并将侯雨秋、雷某送医救治。雷某经抢救无效,因严重颅脑损伤于6月24日死亡。侯雨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该会所另有2人被打致轻微伤。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为侯雨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侯雨秋不起诉。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什么叫正当防卫?最高检刚刚发布了这些案例环球时报发布时间:18-12-20)

  据了解,唐雪出生于1993年3月,身份为务工人员,高中文化。当地的村支书说,唐雪是退伍女兵。李某湘也就20来岁,和唐雪年龄差距不大。

  案发前,唐雪居住在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委会下街村。村支书说,涉事双方的两家人,都是外出务工人员,正好到了春节,于是两人回家来过年。在事件发生以前,他没有听说双方有过什么矛盾。

  案发后,唐雪被刑事拘留。目前据该案检方起诉书显示,唐雪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因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月8日,春节,正月初四。23时许,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由朋友开车送回家。车至下街村李红家宅外村道上时,李某湘将车拦截,随后被同行人拉开。据起诉书称,李某湘此时属“酒醉后”。

  唐雪下车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辱骂,唐雪未理睬。因没带钥匙,唐雪给父亲唐加勇打电话让他开一下门,并将李某湘辱骂一事告诉了父亲。

  唐加勇带唐雪找到李某湘理论。三人在交谈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劝开后带回家。

  李某湘回家后,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对先前事情道歉。道完歉,李某湘要求唐雪的父亲唐加勇对打伤了他的事情给个说法。李某湘被同行人员拉回家。

  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湘持菜刀到唐家,使用菜刀对大门进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

  查看: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唐雪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站在门外。

  打斗: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

  反杀: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伤。李某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检方批准逮捕,目前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

  起诉书显示,警方侦查终结后,于3月1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永胜检方受理后,报送丽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丽江市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由永胜检方办理。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

  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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