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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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4

原标题:省两会丽江市代表团全体会议强调:彰显丽江精神 不负人民重托 丽江同城网 【省两会丽江市代表团全体会议强调:彰显丽江精神 不负人民重托】 5月9日上午,出席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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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3月19日,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丽江旅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90号),现回复如下:

  问题1、请你公司律师针对问询函回复公告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认定依据及其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该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18年3月14日,丽江旅游公告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鉴于公告系针对深交所《关于对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66号)的问题所做一对一的回复,故未特别提示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情况。

  根据丽江旅游提供的截至2018年3月15日的股东名册,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健康)对丽江山峰旅游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峰公司)增资事项完成后,丽江玉龙雪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山开发公司)持股比例为15.73%,仍为丽江旅游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更。

  根据丽江旅游2014年至2017年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参会情况统计,虽然雪山开发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足50%,但在丽江旅游未来召开的股东大会表决时,雪山开发公司持股占参会股东持股数量的比重为30.44%至49.33%,依其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如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邦健康对山峰公司的增资完成后,雪山开发公司所持丽江旅游的股份比例未发生变化,依其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其依然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前述认定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认定依据充分,合法合理。

  2018年3月14日,丽江旅游公告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以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前述公告文件,山峰公司增资完成后,华邦健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张一卓先生共计直接持有丽江旅游14.26%股权,在《承诺函》得到有效履行且不改变雪山开发公司现状的情形下,华邦健康能够通过控制雪山公司持有丽江旅游15.73%,共计控制丽江旅游29.99%股份。张松山先生通过控制华邦健康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而控制丽江旅游,为丽江旅游的实际控制人。

  如本回复一、控股股东的认定情况、认定依据以及合理性中(二)雪山开发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所列股东持股比例列表,截至2018年3月15日,张松山控制的华邦健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张一卓合计直接持有丽江旅游14.26%的股份。

  2、华邦健康能否控制雪山开发公司持有丽江旅游15.73%股份投票权(1)本次增资完成后华邦健康所持雪山开发公司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完成后,华邦健康直接持有雪山开发公司33.86%的股权,通过控制山峰公司间接控制雪山开发公司20.50%的股权,合计控制雪山开发公司54.36%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3月19日,雪山开发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条款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资产额占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资产总额30%以上、交易额占公司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净资产30%以上、利润额占公司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利润额30%以上的资产处置或对外担保;(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表决事项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其代表的表决权数亦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根据该《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雪山开发公司董事会主要审议如下事项:(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交需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分公司、子公司及办事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变更方案;(9)决定公司资产额占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资产总额30%以下(不含30%)、交易额占公司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净资产30%以下(不含30%)、利润额占公司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利润额30%以下(不含30%)的资产处置和对外担保;(10)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决定其报酬事项;(11)决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上述(5)、(7)、(9)、(10)以及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董事会以普通决议作出的应由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均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他董事会事项均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如前文所述,本次增资完成后,根据雪山开发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华邦健康与丽江玉龙雪山省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雪山管委会)持有雪山开发公司的股权均未超过三分之二,从而双方均不能单方决定股东会作出任何有效决议。

  另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邦健康控制的股权比例亦无法通过增选或改选雪山开发公司董事来达到控制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席位。因此,涉及雪山开发公司决策需履行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时,华邦健康亦不能通过控制的董事而单方面决定。考虑到丽江旅游股权对雪山开发公司的重要性而言,以及雪山开发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规定及决策程序,在雪山管委会不认可的情形下,华邦健康无法单方面对雪山开发公司实施控制、进而有效控制雪山开发公司所持丽江旅游15.73%股份的投票权。

  2018年3月13日,雪山管委会出具了《情况说明》,并载明:华邦健康及张松山先生于2018年3月13日向雪山管委会出具了《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问题的承诺函》;雪山管委会不对张松山为丽江旅游的实际控制人提出异议;在不改变雪山开发公司现状的情形下,雪山管委会将在雪山开发公司的经营决策中支持华邦健康提出的相关提案;如《承诺函》未得到有效履行或发生变更、终止等情形,雪山管委会保留对本说明进行变更的权利。

  根据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在《承诺函》得到有效履行且不改变雪山开发公司现状的情形下,华邦健康可有效控制雪山开发公司所持丽江旅游15.73%的股份投票权。

  如前所述,张松山控制的华邦健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张一卓合计直接持有丽江旅游14.26%的股份;在《承诺函》得到有效履行且不改变雪山开发公司现状的情形下,华邦健康可有效控制雪山开发公司所持丽江旅游15.73%的股份投票权,故张松山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丽江旅游29.99%的股份投票权。根据丽江旅游2014年至2017年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参会情况统计,基于同样的股东参会比例假设,在华邦健康控制29.99%的股份投票权的情形下,在丽江旅游未来召开的股东大会表决时,其持股将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的影响。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丽江旅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从丽江旅游现有董事会席位构成来看,6名非独立董事的结构较为均衡,不存在任何一方通过其提名委派的董事可以决定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及第八十四条规定,在张松山先生可合计控制丽江旅游29.99%的股票表决权情形下,张松山先生能够通过其支配的股份对丽江旅游董事会进行改选,并提名其能够支配的董事会候选人,且由于其所支配的股份数量显著超过其他股东或其他方所能支配的公司持股数量,因此亦能够对改选丽江旅游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实质影响到丽江旅游的董事会人选的构成。

  根据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丽江旅游目前拥有5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均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并根据董事会的决策负责具体事项的实施,管理层不具有绕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而独自支配公司的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承诺函》得到有效履行的情形下,张松山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丽江旅游29.99%的股份投票权,能够对丽江旅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亦能够对改选丽江旅游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实质影响到丽江旅游的董事会人选的构成。认定张松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事项符合《公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合理合法。

  1、华邦健康对山峰公司增资事项完成后,雪山开发公司仍为丽江旅游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更。认定雪山开发公司为丽江旅游的控股股东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合法合理。

  2、在《承诺函》得到有效履行且不改变雪山开发公司现状的情形下,张松山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丽江旅游的股份投票权能够对丽江旅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亦能够对改选丽江旅游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实质影响到丽江旅游的董事会人选的构成。认定张松山为丽江旅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合理。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问题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丽江玉龙雪山省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雪山管委会)将持有的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丽江市旅游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投集团)。雪山管委会与旅投集团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据此雪山管委会与旅投集团为一致行动人。请你公司向相关方核实上述股权划转及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时间,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自查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更正之处。

  一、经核实,2018年2月13日,依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区公司)等5家公司人员和资产整体划转的批复》(丽国资复[2018]2号),雪山管委会将持有的景区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丽江市旅游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投集团),因景区公司持有公司5.81%股权,上述划转完成后,旅投集团通过景区公司间接控制公司5.81%的股份,雪山管委会控制公司的股份由5.81%降为零。

  因本次股权划转不改变景区公司的国有独资性质,划转前后景区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均为丽江市政府部门,本次股权划转不改变景区公司及公司的实际控制状况,对公司无实质性影响,景区公司未及时将上述股权划转事宜通知公司进行公告。

  二、2018年3月13日,雪山管委会与旅投集团协商一致,双方自愿形成一致行动人,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据此雪山管委会与旅投集团为一致行动人。同日,公司实际控制权核查工作完成,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复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雪山管委会及其一致行动人旅投集团编制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在收到上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了披露。

  综上,因本次股权划转对公司无实质性影响,景区公司未及时将股权划转事宜通知公司,因而公司未及时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自查,除了在2018年3月1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写明股权划转及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外,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需要修改、更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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