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款逃亡9年终落网!财通证券员工因诈骗近400万被判12年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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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伍汝苗 张晓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判文书显示,十二年前,财通证券经纪人陈某飞通过伪造合同、公章等方式骗取朋友385万元资金,并携款潜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亡九年后,陈某飞在2019年8月被刑事拘留,并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为由判处12年4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

2008年4月,27岁的陈某飞入职财通证券杭州庆春路营业部成为一名证券经纪人,而据该营业部出具的离职材料显示,其于2010年11月22日提交亲笔书面辞职申请,单位当日出具解除(终止)经纪人委托合同证明。

时间上看,这起诈骗案正发生在陈某飞在财通证券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间,陈某飞与前妻的高中同学朱某某相识后,以自己为证券经纪人的身份谎称可以帮助管理被害人的资金、购买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并获取丰厚的收益。

于是,朱某某于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间,经其母亲陈某银行转账,将资金分9次汇入被告人陈某飞银行账户,累计人民币462.4万元,期间,双方签订了个人财产信托合同等三份书面合同、协议。

后来,朱某某后多次催要投资收益及讨还本金,陈某飞无钱支付,于2010年11月逃离杭州并一直断绝与外界联系。

逃亡九年。母亲、前妻均没有他的消息。其母自述,“在2015年有一天接到陈某飞的电话,我劝他去公安机关自首,他说自己想办法赚钱把债务还清就自首。”直至2019年8月,陈某飞在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院查证,陈某飞与朱某某及其母亲陈某代其签订的三份合同均不真实。陈某飞也承认了是自己伪造的,涉及到的浙江金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桥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名称均为编造,印章则为非法获得。

看起来该案件时间线清晰,事实清楚。然而,对于起诉书的指控,陈某飞有异议。

陈某飞辩解称,他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系为朱某某进行股票投资,所欠资金均为亏损。并且,陈某飞表示自己曾给朱某某出具过495万元的借条,是朱某某为保全利益逼迫他伪造合同。而对于逃离杭州的举措,是由于遭到朱某某人身安全威胁,才于2010年11月底匆匆离开杭州。

究竟是投资亏损还是诈骗?在案证据证明事实并非如陈某飞所述。法院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论述:

其一,陈某飞所述朱某某在得知其投资亏损后要求签订合同是为了保全她的受益,而事实上在几份合同上并无该内容的体现,且其中一份合同明确本金亏损应由朱某某承担。

其二,陈某飞当庭辩称朱某某隐瞒了其出具的一份495万元的借条,欲证明其只是欠钱,并非骗钱,这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有矛盾的。朱某某是陈某飞潜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如果其手上有借条,提起民事诉讼便可保障其债权,陈某飞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追回经济损失并无益处,只会更加不利。

其三,陈某飞为朱某某进行证券类投资却不使用她的账户,且始终声称其使用多个其用他人身份证开设的证券账户,朱某某的投资款就是用这些账户买卖股票或期货的。但却提供不了这些账户的具体资料以供查明投资款的真实去向,也不能提供为朱某某投资证券的交易明细以证明投资款确为交易亏损。其一直到庭审时供述记得使用过一个名为汤某的股票账户,但经查证汤某的股票账户并未交他人使用,证明其供述并不属实。

其四,陈某飞对于其不能提供其使用的他人证券账户资料的供述前后矛盾。先是以事隔十年时间太久为由,称这些人员的名字、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都记不得了,账户资料也都找不到了,让人奈何不得,而到开庭时供述这些资料都放在其汽车后备箱,但辩称当时朱某某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其离开杭州很仓惶,只拿了少许替换衣服,其他都顾不上了,其离开杭州后也没有为这些资料与家人联系过。

而证券账户只要不办理注销始终可以查询账户信息,陈某飞作为一个证券从业人员理应知道账户信息的重要性。综上,法院认为陈某飞所供述既有违常理,也有相互矛盾,其供述并不可信。

那陈某飞声称的“受到人身安全威胁”是真的吗?法院指出,结合家人及其他证人证词,以及陈某飞在单位正常办理离职手续等情况,其所言因人身安全受到朱某某严重威胁而逃离杭州不能成立。综合全案证据,陈某飞并未如实交代朱某某投资款项的真实去向,其所称受朱某某逼迫制作虚假合同及逃离杭州都是诡辩,不足以采信。

对于诈骗金额的认定,由于在2009年8月至2010年11月间,陈某飞通过邵某(陈某飞母亲)、王某某(陈某飞前妻)及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6笔归还朱某某,总计金额为人民币72万元。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飞实际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90万元。

陈某飞为何要诈骗?诈骗的钱都花哪了?陈某飞的债主们也是本案的证人的证言或可窥见玄机。

多个证人指出,陈某飞经常向他们借钱,数额从几万到几百万不等,还有证人说,陈某飞经常借了还,还了借。该裁判文书也显示,陈某飞获得朱某某的资金后,首先将大部分资金均转账至赵某、姜某、王某、杨某、周某等人的个人账户,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我看到过陈某飞办公桌抽屉里有很多福利彩票,没看到将钱存到股票账户或期货账户。陈借款说是炒股,但我没有看过他操作软件炒股票,也没有给我看过其他人的股票账户。”证人王某说,他还听人讲过陈某飞在黄龙体育中心旁边的演艺吧玩,赌博输了很多钱。

“陈最后一次借钱后过了十几天消失了,他在逃跑之前给我手机发了一条消息,内容是:大哥,我出事了。我马上联系他,但他手机关机了。”证人周某陈述陈某飞是其普通朋友,2008年认识后他经常向其借钱,现在还欠其人民币约100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飞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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