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构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003年底召开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上正式提出了“知识产权促进发展与繁荣,建立知识产权文化”的创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进一步将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列为WIPO的战略目标之一,自此,创建知识产权文化的理念开始受到瞩目。在《经修订的2004-2005年计划和预算草案》中,WIPO明确指出执行这一计划的目的在于“让所有利益有关者在一个相互联系的战略整体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并能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有力手段的潜力”。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文化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因此,增强文化发展意识,把文化发展战略作为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是我们面临的又一项重要任务。
文化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文化本质比较一致的看法有两点:第一,文化的核心在于提示人与动物的区别,即“人化物”与“自然物”的区别。第二,“文化”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发展的概念。文化具有传播性、继承性、渗透性、排他性、习惯性(稳定性)、渐近性(演变性)。国家关系中的文化是指不同国家行为体经过国家间互动、社会学习而共同拥有的国际规范、国际制度和国际规则,它包括国际法、国际机制、国际惯例和国际共识等知识标准。
1.社会活动主体即人本身的文化。这类文化表现为知识、能力、素质三个方面的修养,其表现形式又分为两种:一种主要表现为物质性的人的体质修养;一种主要表现为精神性的人的思想、道德、品质、性格等修养。
2.社会活动即社会行为的文化。它包括人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含人自身)的各种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活动。物质生产活动,可以按产业分为不同的部门文化,如农业生产活动、工业生产活动、商业生产活动等;精神生产活动,可以划分为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历史、宗教信仰等生产活动。把社会活动本身视为文化,比仅仅把社会活动结果视为文化更为全面、深刻。
3.社会活动结果文化。它物化了人的物质的或精神的成果。物质成果包括各种物质产品;精神成果包括各种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符号记录下来的人的精神产品。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一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是文化发展过程的两条主线;二是人及其社会活动与社会活动结果等三类文化都是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进化过程;第三,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是人、人的活动、活动结果这三种文化相互作用的过程,其中人本身是最核心的文化;人本身的文化、社会活动的文化、社会活动结果的的文化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在法律文化中,制度性文化被看作显型文化,理念性文化看作隐型文化。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也可分成三个次级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又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理念性文化往往比制度性文化更具有柔性、生命力和稳定性。
法律文化是多学科研究的对象,它涉及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等多学科,因而对它的定义也是多样化的,了解它的研究背景和轨迹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知识产权文化的理解。
知识产权文化是指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认知?穴态度、信念、知悉?雪评价、心理结构、价值体系、行为模式等的有机整体。主要包括制度文化、理念文化和环境文化。知识产权文化积累、继承和发展的过程,就是制度和观念创新的过程。制度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属于显性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政策体系、管理(执法)体系、诉讼制度等。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人类历史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创新和发展本身也是人类社会发展一种很有意义的文化现象。与知识产权制度诞生相伴随的,是隐型的、理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的逐步形成,也就是指有关知识产权的认知评价、心理结构、价值体系、行为模式等。理念形态的文化往往是以间接和自律的方式来发挥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和行为,经久而演变成为习惯、文化传统。知识产权环境文化是指影响知识产权制度文化、理念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外部因素总和。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影响、促进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首先以其制度文化建设为标志。从世界范围看,奴隶社会基本上不存在知识产权文化,到了封建社会中期或后期,才出现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文化在各国的陆续出现,基本上是公元1300年以后的事。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中,都基本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例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对此只是规定在单行法规中。我国奴隶社会的整个时期、封建社会的初期和中期没有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不存在知识产权文化。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即1893年清朝光绪皇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是我国关于专利权的首次法律规定,1912~1932年颁行过有关奖励发明创造、工艺技术、工艺品的条例、章程,1944年政府颁布了《专利法》,1904年清朝政府颁布了我国最早的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未试行),1928年政府颁行的著作权法,是我国最早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今,先后颁行了一系列关于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法律法规。我们还参加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建设比较落后,并且全世界的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建设也是比较落后的,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一国的法制现代化阶段密切相关。因此,研究和构建知识产权文化首先是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知识产权理念文化、环境文化建设。
1.物质依附性。知识产权文化属于上层建筑,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就是其物质依附性。知识产权文化的产生、发展和高级化过程,必须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科技为主要支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知识产权文化必须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相伴发展。
2.发展的文明性。知识产权是工业文明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文化品位和层次不断提升,它是人类文明和进步发展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知识产权文化产生相对应的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现代社会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更加尊重。
3.历史的延续(继承、习惯)性。知识产权文化不是凭空产生,它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发展、变革的几百年基础之上,每一个时期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和变革都是建立在前一时期的积累基础之上,取其精华,不断丰富其发展内涵。一个国家历史形成的文化积淀及其惯性、特别是主流文化对知识产权文化将发生深刻的影响。
4.独特的民族性(自主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文化的民族性。长期以来东西方文化的碰撞和交融也将在知识产权文化领域有具体体现,并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变得尤为突出。每一个国家的文化特色在知识产权文化中都会有鲜明的体现。各个国家知识产权文化特殊性构成了世界知识产权文化的多样性。
5.相互的兼容性(互容性、开放性、渗透性)。随着世界经济、科技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人流加速流转,扩大开放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共识,知识产权文化的交融和互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我国来讲,不仅要承继传统,还应吸收、引入其他国家和民族不同形态的优秀知识产权文化成就,从而具备强劲生命力,使我国知识产权文化不断繁荣和发展。
由于文化中包含着物质技术、组织制度和思想观念三个层面或成份,这三个成份流动的速度各不相同,即表现出不同步性。一般来说,物质技术层面的文化最容易也最先流动,组织制度层面的文化次之,思想观念层面的文化最后才能流动。同时文化流动有三大规律,即高文化向低文化流动规律、文化中各种成份流动的不同步性规律和文化流动的整体性规律。知识产权文化流动也遵循着这些规律。
在目前的文化交流中,出现了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的文化对历史短暂文化的交流逆差,如美国文化的强势输出,导致包括中华文化在内的历史悠久的文化在交流上出现了逆差。这说明,文化资源的优势并不能自然地转化为经济强势。我国在有关双边(主要是与美国)知识产权协议中作出的开放知识产权市场(主要是保护国外版权)的承诺,加入WTO后特别是后过渡期,要扩大到所有WTO成员,将会给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特别是音像制品业、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电影业将会直接受到上述知识产权市场开放的冲击。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文化面临着相互碰撞和交融,面对难得的机遇,我们除了冷静分析其实质外,还应正确认识中西知识产权文化中的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从中找出可以利用的成份,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文化提供有益的营养。
当代中国文化的主流是大力发展先进文化,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当代中国文化是弘扬民族精神与倡导科学精神的文化,由于科学精神与民族精神相互制约、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因此,缺乏民族精神或者科学精神,都构不上先进文化。知识产权文化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体现,其本身就蕴含着民族精神和科学精神。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性结构层面上主要应表现与显型知识产权文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体的知法、守法、信法、、用法心理;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知识产权法律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有机构成、结构和谐统一的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文化应在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宏观背景下找准自身的切入点和发展方向,按照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方向和规律构建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
知识产权法制水平进一步提升是普及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需求。一国的知识产权法制水平是其知识产权文化水平的集中体现,不断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水平是建构和发展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关键。知识产权法制建设需要知识产权文化的支持,同时知识产权法制可以影响甚至改变知识产权文化,我们应采取措施使之和谐一致。
目前,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重点应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形成学法、用法、遵法、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坚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地方保护和狭隘的民族主义现象,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科学化水平。要研究社会心理和发展趋势,形成广泛的知识产权文化号召力和感染力。要按照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丰富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并使知识产权文化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WIPO最近提出了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方式,这些方式包括:创立“一项有所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既在政策规划层也在基层)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可见知识产权文化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在联系。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应包含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和传播。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工程。在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应着重抓好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建设、竞争文化建设、诚信文化建设、法制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建设、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通过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适应市场竞争、维护经济秩序的良好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使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就是指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发行、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服务业等。美国版权产业已成为美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展最快、就业人数最多、出口最多的产业,已成为美国整个社会经济的支柱产业,即知识经济的支柱产业,这是与美国不断地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分不开的。
为保障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还出台了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这不仅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及文化市场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措施保障,同时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工作肩负着推动新时期民族文化建设和发展的使命。以版权、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扩大文化产品贸易和实现文化产品经济、社会价值的前提与基础。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保驾护航,特别要帮助、引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应用水平。知识产权工作要积极担负起文化保护的使命,坚持不懈地打击盗版、走私犯罪活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民族文化的创造力。
重视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是世界性的潮流。文化战略成为战略的一部分。文化发展是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安全问题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文化竞争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加强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文化法制教育,坚持依法管理、弘扬先进文化,提倡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御杜绝外来不良文化,促进本土文化产业发展,这不仅是文化安全的需要,也是文化繁荣的必备条件。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观已经发生变化,不仅限于军事和,还包括经济与文化。
国家文化安全在中的特殊作用在于:文化是维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强盛、安全不仅可以形成一个民族巨大的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而且由这种认同感和凝聚力所形成的安全屏障可以极大地提高国家整体安全度,由此而赢得的良好国际环境,将成为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稳定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文化安全的核心是国家知识产权文化主权和国家知识产权文化生态平衡,这是规制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化的基础和依据,这两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危机,都会构成国家知识产权文化安全问题。通过向他国输出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理念,传播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是当代国际社会知识产权领域斗争与较量的重要形式和主要手段,美国依仗其在知识产权领域里的强势地位,推行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最终达到不战而胜的目的,就是典型的表现。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文化安全预警系统,以确保把在中国入世后、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所可能构成的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危害性降到一个可容纳的限度之内。
当西方知识产权文化涌入时,我们至少应有以下心理准备:第一,西方知识产权文化的进入很大程度上是达到文化征服的目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建议建立世界专利制度并抓紧推进就是例证。第二,通过输入知识产权文化的方式灌输其意识形态,达到经济、军事等领域达不到的目的。第三,希望中国在推进知识产权文化过程中,削弱民族企业的竞争力、整个民族的创造力。
(三)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范围内提倡建立知识产权文化多样性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
世贸组织的原则是保护本国文化的个性化,支持各国文化的多样并存,维护世界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据此,在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中捍卫知识产权文化主权并推进其多样性进程,是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同文化和价值观冲突的一项紧迫任务。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法律文化构建和代表性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世界需要中国步入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轨道,中国也需要世界将其纳入轨道。因此,中国在构建知识产权文化的过程中,应注意国际化,不断地完善自身,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知识产权文化的实践,引导其形态多样化发展,要在争取各种知识产权文明共存共赢的过程中,壮大和丰富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并代表发展中国家不断赢得话语权。但是,在实现知识产权文化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过程中,决不允许其他国家以此为借口或理由干涉我国内政,侵犯我国主权。知识产权文化的国际化应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各国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以谋求知识产权文化的共同现代化。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现代化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文化西化,决不意味着要把中国知识产权文化转换成西方的知识产权文化。
十六大报告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作为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贯彻,对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创新,有着特别重要意义。在这一情势下,将知识产权提升到文化层面,积极培育和大力弘扬知识产权文化,使其成为社会共识和群体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中的构成部分,对于激励民族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建设和谐的知识产权社会秩序将具有十分现实的重要意义。
先进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先导和旗帜。建立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文化,首先要以保证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而且能兼顾各方利益为基础,并使这一制度的使用者能完全知情,并方便使用,让范围更广的各界人士均能明智而成功地利用知识产权。把知识产权知识教育转化为素质教育,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坚持创新思维,激发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创造活力。要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发挥科学技术对知识产权文化的强大促进作用。
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既是人的意识,又是人的行为。全体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提高是构筑我国权利本位知识产权文化的重要基础。全体国民知识产权能力的普遍增长是构筑我国权利本位知识产权文化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文化是提高公民法律素养的重要源泉。知识产权文化可以融入、渗透到企业文化中,并影响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和行为。
文化战略正在国家战略中异军突起,并且成为国家战略体系中的骨干战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强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文化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做出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为主题的决议,明确了新时期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全面推进经济、、文化发展的纲要,将文化发展纳入党和国家面向新世纪的整体战略之中,并且位列三大支柱;十六大把包括“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在内的“”重要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一起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十六大报告要求:“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可见,我国文化战略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
20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循环,及世界科技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面临的挑战仍然十分巨大,甚至说更严峻。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及我国发展依靠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度实施和全面发挥促进、保护创新发展的作用必须有知识产权文化的支撑,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和发展是我国民族文化发展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全新课题,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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