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回归义务教育本质属性和法定要求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九年义务教育从基本普及走向全面普及,党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基本政策导向,越来越聚焦于均衡发展。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本质属性和法定要求,对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当前“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进程中,特别是在破解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难题上,亟待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更大合力,取得实质性进展。
义务教育的英文是Compulsory Education,国际上一般定义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学校法令被公认为义务教育发端,19世纪中后期一批工业化国家开始义务教育立法,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目前全世界有200个国家通过立法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
一国要进行义务教育立法,须在强制性、免费性、普惠性(也称无歧视性、非选拔性或普及性)方面达成基本共识。如果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资源差别很大,致使部分公立学校配置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很高甚至超标准,其他公立学校却不能达标,就无法体现普惠性要求,也就背离了义务教育立法原则。因此,均衡发展是有别于其他教育的根本性特征,构成了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
近百年来的各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致分为两大模式。一是福利化公立学校均衡发展模式。如欧洲多数国家和中东部分国家,在福利化政策框架内,财政把所有公办学校费用都包下来,基本上没有私立学校。二是公立学校均衡发展兼顾选择需求模式。如在亚非拉美一些国家,实行公办校不择校、择校进私立校的制度。此外,美国义务教育主要由学区收取教育税(财产税)支持,富人区学校所得政府补贴少,纳税额足以支撑质量上好的公立校,低收入群体聚居区学校虽有政府补贴,却很难聘到高质量教师,中产阶级区居于两者之间,居民只要有本学区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即可免费择校入学,不同学区公办校差异很大,但有些富人家庭连本学区优质公立校都不满意,多把孩子送进高收费私立学校。
综观全球范围有义务教育立法的国家,公办校不择校的约占80%以上,共同特点是政府全额负担公办学校支出,提供免费程度不同的义务教育,保证基本入学机会公平。在另外不到20%的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非公共服务留出一定选择空间,通常以私立学校来满足有额外支付能力的中高收入阶层选择需求。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我国是有法可依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三层内涵:一是实施主体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实施要件在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差距;三是保障重点须放在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地区之间的支援。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是近年来党和国家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举措的主要内容。2007年党的报告首次确认“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要理念,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第四章第九节专门就“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等提出具体要求,2012年党的报告进而强调“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可以说,在近年来国家级政策的指引推动下,全国多数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
实践表明,在越来越多的地区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的形势下,只要一个地区的公办小学初中还存在着事实上的重点校重点班(有些以实验、示范等名义或某些变相方式),就意味着其他学校是非重点的甚至是薄弱的,当地学龄儿童少年家长对公办重点校(班)的追逐与竞争就不可避免。问题是,部分党政领导、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尚存模糊认识,总觉得优质名牌公办校的积累来之不易,难与其他学校拉平。但从法律政策视角看,我国九年义务教育从基本办学条件上的均衡发展,势必朝着高位或高质量均衡方向进展,其中关键在于党政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认识,科学把握法律政策的核心理念和对策措施的着力点,进而在学校、社会、家长中取得共识,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统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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