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卢梭名言的正确解读
人们比较喜欢引用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一句名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并以此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强调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意义。实际上,卢梭说这句话是有特定语境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2页)中,阐述了法律的分类,“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为了赋予公共事物以最好的可能形式,就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并由此将法律做了如下分类:
第一种是法。卢梭认为“如果这种法律是明智的话”,还可以称之为根本法,“如果每个国家只能有一种规划秩序的好方法,那么人民发现它以后,就应该坚持它”。
第二种是民法。是调整成员之间关系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关系的法,这种法律,可以“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对于城邦则处于极其依附的地位”。
第四种是各种风尚、习俗等。卢梭是如此表述的:“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从上述情况看,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理解。第一,卢梭所谓的“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的法律,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是被我们称之为风尚、习俗,尤其是的东西。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讲,就是民间规范、民间习惯,与我们所讲的由统治者为了国家治理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第二,卢梭对这种法律形式也是不太关注的。卢梭在对法律分类之后,作出了评价和选择,即“在这些不同的种类之中,只有构成为政府形式的法才与我的主题有关”。因此,卢梭也不是在强调这种法律的重要性,他所关注的,仍然是第一种法律形式,即法。
第三,卢梭说这句话对立法者有一定的启示。他说,“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
从上述分析中,提醒我们两点:第一,一定要读原著,从原著中真正理解作者的原意,不能只当二传手,否则,极易造成以讹传讹,曲解了原来的意思。第二,在阅读中,不能断章取义,而应根据上下文来准确理解作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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