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有这些新变化
年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年,审计署、教育部和省政府先后出台《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都为新时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新的遵循。
原《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自2012年施行以来,为全省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目前,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近年,国家和省巡视、审计均发现我省教育系统在资金管理、项目建设、招标采购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加强管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省教育厅在此背景下组织了实施办法的修订。
一是政策学习。为了使《实施办法》体现最新政策精神,修订工作组认真组织学习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等政策法规。
二是调查研究。为了充分掌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现状,省教育厅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在省内部分高校、市州教育局进行了深入调研;利用全省教育内部审计统计信息系统,汇总统计了近5年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队伍及工作开展情况,为《实施办法》修订提供了详实有力的数据支撑。
三是文件起草。在充分掌握政策和了解现状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业力量,历经多年,在2021年11月完成了《实施办法》初稿。
四是征求意见。2021年12月,省教育厅组织省属有关高校审计处负责同志就《实施办法》初稿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在全省教育系统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再次修改《实施办法》向厅机关各处室和省审计厅征求了意见,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提交全省教育系统内审人员会议审议。经过多轮意见征集和反复修改,形成《实施办法》并按程序印发。
一是增加了内部审计的“建议”职能。内部审计不仅要揭示问题,更要解决问题。内部审计要通过提出科学的建议,推动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解决“屡审屡犯”的顽疾。
二是强化了内部审计的“预警”功能。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独立、客观、综合的优势,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为导向开展审计监督,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为趋势性问题,防止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推进审计工作从事后监督到事前、事中监督。
三是拓展了内部审计的职责范畴。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明确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等11项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国家审计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业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
一是强化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实施办法》提出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从内部审计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研制、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明确了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时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强化了省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领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从部署、规范、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等9个方面,强化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是强化了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监督管理合力。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省教育厅对内部审计开展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建立工作规范。《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如制定工作规程、审计工作指南等,总结审计经验,优化审计流程,使内部审计工作逐渐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是科学合理制定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办法》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明确提出每5年实现对审计对象的全覆盖标准和要求。
三是优化审计组织方式。为实现审计全覆盖,《实施办法》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创新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突出审计重点,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融合式、嵌入式等审计组织方式,同时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大数据审计思维,增强数据审计能力,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
四是加强自身内控建设。《实施办法》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和廉政风险。
五是提高审计质量和能力。《实施办法》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定期开展质量评价,通过“以评促建”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实施办法》进一步赋予内部审计机构调取相关数据资料等13项权限,同时健全了促进内部审计人员全面发展的激励机制和履职保障措施等。
为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效能,《实施办法》专门新增一章对成果转化运用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高标准严要求新举措。
一是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为解决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规定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审计整改协同联动等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审计成果加工升华。《实施办法》要求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再加工,形成高水平的审计工作成果,从更高站位上为单位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支持。
三是实现审计结果共享共用。《实施办法》提出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内部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同机制,明确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决策参考、重大审计线索移交移送等工作机制。同时,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激励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质量。
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高校、直属单位等进行分类指导,推动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本单位依据《规定》完善内部工作制度。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运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资金绩效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化建设发展等审计业务及内部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提高内部审计队伍的履职尽责能力。
三是开展调研评价。按照《实施办法》明确的主要职责,对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工作开展、工作质量、工作保障等工作进行深入调研,以适当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通过“以评促建”督促各单位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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