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列出清单:这些行为免罚或轻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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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列出清单:这些行为免罚或轻罚 →颈部皱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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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执法理念,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了 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免罚清单(试行)和轻罚清单(试行),对初次发生、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将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目前,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已将清单印发给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综合执法局针对涉及全省交通系统16个方面172项行政处罚事项,要求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要统一执行,实现同一事项、同一尺度、统一标准,确保执法规范、裁量准确,有效维护执法权威,促进执法公正。(清单内容详见省交通厅网站)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
- 非机动车、行人和牲畜进入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闭路段的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对生产加工、装载单位未明确工作人员职责,未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未对载货汽车驾驶人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未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未接受、协助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危害航标或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 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关闭车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对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对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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