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宪法全面实施 落实男女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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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我国第六个“宪法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将对落实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产生哪些影响?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中央党校教授王立峰说,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平等权的规定,即保障人民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四条则保障人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这个规定,人民不因性别差异而享有平等的权利。第四十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妇女享有的诸多平等权利,并特别规定了国家的义务。
“这三条规定为男女平等提供宪法依据,也是平等人性尊严价值理念的宪法体现。特别是宪法第四十八条的列举规定,对妇女享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王立峰告诉记者。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姜秀花说,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了男女平等原则,规定“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宪法后来虽经数次修改,但男女平等始终作为重要原则写在宪法之中。”姜秀花说,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写入宪法修正案,奠定了妇女保障基石。
王立峰说,人类自古以来男女有别,由于性别身份不同而衍生出许多差别待遇问题。不同性别的公民受到相同对待,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国家的根本义务。
“宪法的核心价值即保障平等的人性尊严。”王立峰说,人性尊严是现代文明的核心价值,也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人之所以为人,乃是因为人性尊严,这种人性尊严不因为性别差异而有所区别,应该受到国家的尊重与保障。所谓平等,就是本质相同的事物,若没有区别对待的合理理由,需要给予相同对待。宪法上规定的平等不是形式平等、绝对平等,而是实质平等,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差别对待。
王立峰认为,男女平等是指国家对于条件相同的男女国民,应予以相同的对待,禁止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仅凭男女性别差异而恣意予以差别对待,无论是在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还是义务承担上,男女公民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所以说,男女平等是平等人性尊严理念的体现,是宪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刘小妹看来,男女平等是宪法的重要原则和规范,是一个应然状态,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男女平等,重在加强宪法的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着重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树立性别平等思维,把性别平等原则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王立峰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优势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
“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平等人性尊严是人的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现代文明共识。”王立峰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是人民权利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具体而言,也是男女平等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
《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决定》把全面实施宪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王立峰说,宪法实施需要途径和机制。就男女平等原则来说,首先要通过立法程序建立健全尊重和保障性别平等的制度体系,为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提供制度遵循。
其次是就宪法第四十八条的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关方面出台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政策,凡涉及男女平等问题的,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相符合。
再次是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认真处理涉及男女平等原则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所有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就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进行审查。
最后,在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过程中,也要考虑男女平等原则。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就要求涉及男女平等问题特别是妇女权利的党内法规应该与相关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宪法落实重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刘小妹告诉记者,十九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对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进行了论述,重点在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会落实宪法解释程序,就是要通过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判断法律法规是否合宪,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在刘小妹看来,全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每年向全国会作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加上此前全国人律委员会更名,这一系列举措都是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
刘小妹认为,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要贯穿到婚姻家庭、教育、就业、参政等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各方面法律法规中。在加强宪法实施,特别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应将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作为法律法规合宪性审查的重要内容,要让每一项法律法规都符合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和精神,继而通过行政机关执行、司法机关适用合宪的法律法规,宪法上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就变成了现实生活中每一位妇女实实在在享有的平等权利。
《平等发展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显示,2012~2018年,全国30个省(区、市)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将男女平等价值理念引入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环节,加强政策法规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
“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挺有意义。”刘小妹说,可以评估地方立法、一些政策是否符合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有没有在一些特殊领域体现对女性的合理差别保护。妇联组织可以开展一些前期工作,对现行法律法规贯彻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的现状开展第三方评估,有利于推动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将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刘小妹看来,合宪性审查工作将迎来一个实质性重要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通过加强有关男女平等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使所有立法都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意义重大。
“男女平等不仅体现为制度或政策,还是理念,更是人们的生活方式。”王立峰告诉记者,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追求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把宪法第四十八条的纸面制度转换成为一个社会的生活方式,仍然需要付出很多努力。按照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国家应该在四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尊重妇女权利,二是保障妇女权利,三是促进妇女权利,四是实现妇女权利。
在王立峰看来,要达成这些目标,绝非朝夕之功。一是要树立坚定的意志。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妇女权利保障,把男女平等视为基本国策,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仍然需要党和国家的决心和恒心,持续推进男女平等事业。
二是探索切实有效、多元的治理机制或者政策工具。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如性别歧视、妇女贫困、性别平等教育等,国家和社会可以探索采取一些综合性的举措。
三是善于通过法治方式来保障和实现妇女权利。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通过法治来保障,特别是保障妇女,意义重大。加大妇女权利保障领域的执法力度,结合法治和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性别平等意识。(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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