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男女-男不是别弄错了!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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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过司法考试一定要对法律条条框框有所了解,不然很难得高分。根据以往经验,过司法考试最便捷的办法就是多看,多接触冷门东西。比如下面的信息。

  “”多指男性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受害者不一定是女性,犯也不一定是男性,另外还一种名为“”的行为。那么对于这些行为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罪作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关系的行为。236条明确指明对象为女性。从罪的构成要件上来看,客体是妇女的自主决定自己合法性行为的权利。从客观方面来看,““是违背被害人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从对象上看,受害人是女性。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例如,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的罪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意大利现行刑法“60条—2性暴力”也只是将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我国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罪由“妇女”扩充为“男女”。

  但是猥亵儿童罪则不分性别,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在此类犯罪中,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手段。

  也就是说,无论儿童是否同意,也无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猥亵罪,应当立案侦查。

  男子肖某离家外出打工,身无分文的他暂住在同乡男子王某家,一天,王某强行肖某与自己发生了关系,完事后,肖某很是愤怒,拿起身边的小刀刺向王某……

  是指违背被者的性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王某对肖某强行实施了“”行为,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罪,要视被的对象而定。

  我国刑法明确将罪受害人限定为妇女,这也意味着男性不会成为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对男人被无明文规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所以,尽管肖某被王某,按照我国的《刑法》,王某却并没有犯罪。既然王某没有犯罪行为,那么肖某杀死王某就属故意杀人。

  法无明文不为罪。1979年老《刑法》的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行为。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就找不到有关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根据新《刑法》规定,本案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被害人也就无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按流氓活动处理,最重的处罚就是行政拘留十五日。

  虽说目前具体的罪只能由男性来实施,即实际的“”行为仅能够由男性针对女性来实施,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是为罪。

  刑法理论界据此,对罪通俗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根据立法时的社会背景来看,当时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在当代的话,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因此的直接行为人只能是男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女性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可以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并且可以构成间接正犯。举个例子来说,

  1、A女一直怀恨B女,于是诱使暗恋B女的C男对其进行奸淫,本案中A女构成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并且根据教唆犯的规定,教唆犯以其教唆的内容定罪,即本案中A女构成罪的教唆犯。

  2、上述案例中,如果被教唆人,也就是C男年龄未达到14周岁,或C男为精神病人,且在行为时正处在发病状态,则C男不构成犯罪,同时A女构成罪的间接正犯,以罪论处。

  2、在上例中,同样如果A男为无行为能力人(未满14周岁),或者作案时正处于发病状态,则A男不构成犯罪,此时B女构成罪的间接正犯,以罪论处。

  而且实际上,这种暴力性行为对于女性来讲,伤害一般较男性要大,所以基本上来说,一般不会有一名男性,因为一名女性跟他强行发生关系后,而造成后果严重,但是女性则会,对于危害后果来说,是不一样的。

  如果把二者的行为归纳在一起,当公安机关认证的时候,是男女,还是女男就会混淆,很难分辨。而罪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就是为了保护女性权益,因为女性的体力强度比男性要小,而女性被后从身体上,心理上受到的伤害远远大于男性。虽然也有特殊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不过对于儿童来说,就不需要进行区分,因为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熟,不会分辨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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