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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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只有依靠科技创新驱动,才能实现转型升级,才能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新阶段。与以往任何时代相比,当前经济发展更需要优质的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2016年2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6年我国高校毕业生达765万人。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通过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女大学生和男大学生一样受到良好的教育,抱有同样的职业期待。研究发现,她们不但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实力优良,而且还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是依靠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后备军。然而,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和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基于生育的就业性别歧视进一步加剧,给女大学生就业带来了极大挑战。因此,亟待通过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
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是监管主体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监管对象及其行为依法进行的引导、约束、处罚等直接干预。监管主体是指有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公共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监管对象是指在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招聘行为的招人用人单位。女大学生就业是其实现人生理想、回报社会的重要途径。高度关注就业性别歧视,积极回应女大学生关切,有效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就业促进法》专设“公平就业”一章内容,规定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都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只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侵害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性别歧视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维律的权威,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
二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包括女大学生在内的妇女平等就业权,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和职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41号)、教育部(教学厅[2013]5号和教学[2015]12号)分别要求各省区市教育厅和人社厅,坚决反对包括性别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只有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就业性别歧视,才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
三是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必然要求。全面两孩政策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女大学生既是未来的生育主体,又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在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将加大就业性别歧视,影响女性的就业和职业发展。为此,包括女大学生在内的很多女性为了就业,只能在求职中承诺推迟二孩生育时间甚至放弃生育二孩,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二孩生育意愿。只有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才能使女大学生兼顾生育和就业,提升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效果。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既离不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也离不开妇联等非营利组织的协助配合。
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体作用。《就业促进法》第60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可见,反对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劳动监管监察机构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一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突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局限,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将女大学生在求职应聘中面临的各类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二是完善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在线上线下人力资源市场设立就业性别歧视咨询投诉窗口,加大对线上线下各类就业性别歧视的查处力度。三是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依法用工、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白名单和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黑名单。在白名单中,对各行业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宣传表彰;在黑名单中,将有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招人用人单位公布于众,并在《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执法检查中,加大对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的检查力度。
发挥妇联和妇儿工委的协助作用。妇联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具有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就业促进法》第9条规定妇联“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妇联组织应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在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方面,强化妇女组织的性、先进性、群众性。一是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女大学生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投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相关情况;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宣传、讲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国家促进妇女公平就业的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责任与义务;三是引导招人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依法公平录用女大学生,化解由于就业性别歧视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指导相关单位完善招录人员制度。各级妇儿工委在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该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期与终期评估督导中,加大对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评估督导力度,促进包括女大学生在内的妇女平等就业。
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信息产业部、工信部作为政府部门,承担着宣传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职责。在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中,应要求各主流媒体拓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渠道,倡导男女公平就业的新理念,积极展示女大学生的才干;各主流媒体应自觉发布有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及时报道有关部门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查处结果,警示各类用人单位规范招聘行为,引导用人单位依法招工用工,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城镇女性就业的影响机理研究”(15BRK035)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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