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平均地价最高!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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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6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土地征收补偿。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以此为基础,按照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进行调整。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五、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八、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仍按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可按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如高于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追加补偿。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以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和我市两次调整情况。
200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辽宁省政府于2010年1月7日颁布实施《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015年7月,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按省政府要求,在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我市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15〕65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18〕38号)形式,两次调整并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背景及相关要求。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为落实土地管理法,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应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同时要求明确对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的调整系数;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明确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明确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其他内容。
我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2020年9月,省政府批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政策依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
3.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63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土地征收补偿。
(二)内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调整系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以此为基础,按照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进行调整。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六)其他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政策衔接时限: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仍按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可按照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如高于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追加补偿。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以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李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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