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沈阳解开限购?官方暂时这样回应|栋察楼市早报(11.3)
根据3月沈阳各区新建商品住宅均价数据显示,如今九区中,已有七区均价过万。并且即使沈北、苏家屯这些此前能够给购房者提供更多机会的区域,也因其飞速发展,均价也直逼万元。 要知道,如此价2015大学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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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闻
高技能人才来沈工作 最长领36个月补贴
辽宁疾控提醒:这10种涉疫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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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暂停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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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察 楼市
网传沈阳解开限购?官方暂时这样回应
11月2日,沈阳房地产行业内朋友圈里, 开始出现了关于“解限购”的消息。
不光朋友圈里开始出现相关内容,笔者更是开始频繁接到关于沈阳楼市调控政策的相关资讯。
秉承着遇到疑问先求证的原则,笔者第一时间咨询了沈阳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工作人员表示并未接受到相关通知。而在登记中心晚间下班之前,笔者再次进行咨询,得到的答案依旧相同,登记中心并未接到相关通知,沈阳目前仍旧执行原有政策。
也就是说,通过对沈阳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问询, 截止至2021年11月2日下午16时30分,沈阳楼市调控政策并未出现变化,限购、限售政策依旧存在。
那么,相关的消息到底是空穴来风还是事出有因呢?
首先,消息来源指向同一个板块,所以有业内人士猜测可能是调控范围有所调整,但是这仅仅属于个人分析和猜测,只能作为消息的一部分,并不官方。
其次,从目前全国各城市来看,还没有城市明确对楼市政策松绑,再看东三省的其他两省,虽然长春出台了一定的奖励政策,但是原有调控并未松绑。
所以,我们预测,沈阳短期内全面放开政策的可能性不大,即便是偶有调整,也非常有可能是局部或者针对某一些区位的调整。然而,我们的预测也仅仅是在接收到众多询问之后凭借自身的判断所进行的一种预估,并且越是在当下,我们越是呼吁和提倡“听官宣”,关于政策或者是调控的变化,一切依照官方发布的消息为准,分析与猜测仅仅是市场中的一种声音,而已。 (来源:辽沈事儿)
沈阳
新闻
房产 ·政策 ·贷款 ·城建 ·交通·民生
【热门 】 高技能人才来沈工作 最长领36个月补贴
沈阳市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外埠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以每月领补贴,最长发放36个月。
日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印发《沈阳市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在沈阳市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含中、省直驻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外埠高技能人才,且需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依法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技能人才。
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600元/月,技师(二级)800元/月,高级技师(一级)1000元/月,最长发放36个月。(来源:辽沈晚报)
【聚焦 】辽宁疾控提醒:这10种涉疫行为,违法
近期,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和任务严峻,广大群众自觉履行个人防疫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我行我素,严重干扰疫情防控。日前,辽宁省疾控中心梳理了以下10种涉疫违法犯罪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辽宁省疾控中心梳理了10种涉疫违法犯罪情况,包括:
1.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封闭式管理的地点,不听劝阻,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执行人员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2.违反小区封控措施、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3.违反进出当地的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正常检查。4.隐瞒虚报个人行程。5.拒不执行疫情期间密闭场所暂停开放要求。6.确诊病人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7.非法组织跨省旅游活动、妨害传染病防治工作。8.毁坏疫情防控设施。9.纳入核酸检测的人群不配合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10.编造发布虚假疫情信息。辽宁省疾控中心提醒市民,对以上行为一定要引以为戒,抗疫当前,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抗击疫情正常秩序,既是保护自己,也是践行社会责任。(来源:沈阳晚报)
国内
新闻
宏观·房企·市场·趋势·金融·产经
【地方】西安:暂停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各区、县住建局,西咸新区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
我市自试行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以来,稳步推进了资格审核、价格备案、产权划分、土地供应等系列工作,但受经济形势及新冠疫情影响,土地市场出现共有产权住房地块流拍现象,给后期实际供应造成压力。为应对当前形势,结合国家、省“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总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暂停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2021年10月31日之前(含2021年10月31日)已经受理的,按原标准、原程序进行审核。
二、已纳入共有产权住房轮候库家庭的购房资格依然有效,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达到预售(销售)条件后,轮候库家庭优先购买。
三、轮候库家庭因购买其他住房或因继承等其他方式取得自有住房的,由个人向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报,按程序取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来源: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建部 】 住建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2021年,各省(自治区)要对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各直辖市要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自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重点围绕确定发展目标、落实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等五个方面开展监测评价,并明确了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在确定发展目标方面,通知明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应尽快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在“十四五”期间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达到30%及以上。
在落实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指出,要重点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来源:新华网)
【地方】天津二手房交易新规12月起执行 拒绝中介乱收费
为进一步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社会服务能力,方便房屋买卖双方网签或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及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现就网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网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经纪机构网签管理工作。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中心)负责经纪机构网签工作的推动和网签系统的管理。各区住建委负责辖区内经纪机构网签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监管工作。
二、取得《营业执照》且具备两名以上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完成登记的从业人员的经纪机构,应向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区住建委申请开通网签功能。经纪机构申请开通网签功能的,应具备签约场所和符合网签系统技术要求的计算机及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等电子设备。
三、经纪机构申请开通网签功能的,应向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区住建委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功能申请书》(附件1)以及该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各区住建委结合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开通网签功能。
四、经纪机构网签经纪服务合同时,应查验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和委托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并将出售人身份信息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号录入网签系统进行匹配核验,凡通过核验的方可网签服务合同并发布房屋出售信息。
对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信息,经纪机构应向买受人明示;对正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或已办理查封登记等被依法限制转让的房屋,不得接受出售人委托。
五、凡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应由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应认真核对买卖双方出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凡买卖双方未出示上述材料或经核对信息有误的,不得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买卖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网签协议。
七、经纪机构工作人员为买卖双方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按照买卖双方真实意思准确录入协议相关信息。买卖双方应对录入的协议信息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双方在打印的买卖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经纪机构工作人员方可将网签协议提交确认。经纪机构工作人员未经买卖双方同意,不得擅自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得以逃避税收、资金监管,或骗取银行贷款等为目的,协助买卖双方隐瞒或虚报实际成交价格。
八、网签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提交确认前,买卖双方需对协议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的,可由经纪机构通过网签系统办理。网签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提交确认后需修改或删除协议信息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买卖双方需对买受人、房价款及房价款交付等重要信息进行修改的,应持已签署的协议和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书面确认,退还已交付的房价款后,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收回已签署的协议并销毁,通过网签系统删除原协议信息,买卖双方再重新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涉及修改收款账户信息的,按照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办理。
(二)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已签署的协议需删除网签协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书面确认后,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通过网签系统删除原协议。
单方办理删除网签协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及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已签署协议的书面材料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九、开通网签功能的经纪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通过网签系统上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买卖业务记录表》(附件2)。
十、开通网签功能的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网签系统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不得利用网签系统从事与网签业务无关的工作。
十一、区住建委要按照《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8号)等规定,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期间关闭网签系统端口,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网签资格。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2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来源:天津住建网/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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