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题记】惠而浦(中国)与国美电器货款纠纷如何解决,无疑会进一步加速家电商业零售格局的裂变,让更多家电企业在商流渠道的抉择上更加谨慎,这也将会倒逼传统家电零售商的转型变革。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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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民生领域违法现象多发势头,丽江市市场监管局持续聚焦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将2021年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根据群众反映,2021年5月20日对某县陵园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殡仪服务过程中存在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无证经营食品以及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1.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在收取政府定价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多收价款123090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向消费者退还多付价款123090元;给予当事人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计307725元。2.对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3.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9.40元,并处50000元罚款;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康师傅麻辣排骨味方便面”12桶,罚款50000元。前述罚没款合计407924.4元。
本案中某县陵园开发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当事人从不具备供货资质的企业购进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TM医用外科口罩(无菌型)在其超市进行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本案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秩序和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从重处罚。
2021年4月10日,消费者某女士通过“美团”在名为“某某鱼”的线上店铺购买了代金券到实体店用餐后出现不适,沟通期间发生口头纠纷,某女士在美团上给了差评,之后当事人一直以电话、短信骚扰辱骂某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当事人图一时口舌之快骚扰辱骂消费者,被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进行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反映称某学校食堂于2021年3月11日向丽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食问天秋田小町”大米,由古城区某大米经销处配送,验收过程中发现该批大米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产地肇源县属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按照运输时间来算不可能两天内到达云南丽江;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代收费名义向购房人按照总房价的4‰的标准收取明令取消不动产评估费808422元;按庭院300元/户、公寓200元/户的标准收取不动产数据整合费58200元;按80元/户的标准收取不动产他项权费16640元,三项合计金额883262元。
向购房人收取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测绘费(含不动产数据整合费)和应由提供的商业银行承担的不动产他项权费、不动产评估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所列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行为。
2021年4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接群众举报一中药材店欺骗性诱导消费者购买药材。经查实,该店雇佣无职业的林某某在店内给消费者把脉看病、开具药材销售单销售药材,欺骗性诱导消费者购买药材。
当事人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9日,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某县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转办件,反映有疑似非法进口冷链产品交易。经核查,当事人2次从昆明运输冷链食品至丽江交易,运输车辆无冷藏、冷冻设施,不具备运输冷冻食品条件,同时该冷链食品未能提供“四证一码”(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对该批生鲜和冷冻食品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当事人已构成了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冷冻食品运输的违法行为。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2.没收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涉案物品:泰国(THAILAND)生产的名称为草虾(活)(LIVE BLACK TIGER SHRIMPS)1件;由泰国(THAILAND)生产的冻制品一箱;日本北海道生产的LIVE SCALLOP(注:装有冻扇贝)的3件海鲜。
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运送进口冷冻食品未向目的地集中监管仓区报备,运输车辆不具备运输冷冻食品条件,无冷藏、冷冻设施,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运输进口冷链食品,未能提供冷链食品“四证一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2020年7月至10月经营期间,当事人为牟取交易机会获得竞争优势,给予委托办理相关事务人员杨某17758.57元的回扣,该款项没有通过公司的对公账户给付,而是通过私人微信账户每月15日转杨某的里,同时该公司没有以明示的方式如实入账,该笔费用属于回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该案未如实入账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
2021年7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微信广告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款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生产销售饮用纯净水的监督抽样中,经检验检测,其饮用纯净水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生产量是120桶;抽样检验7桶,化验室留样2桶,检验4桶,其余107桶已经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发布以上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选择正规店铺,查看商品标签、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收集好相关证据,有效避免损失。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加大监管力度,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同时还将依法对违法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以更大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电话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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